海南2024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公布,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25日,评审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度海南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度海南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海南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主体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在海南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结合本人学历资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对照《海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琼人才局通〔2023〕9号)评审条件,自主申报。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副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专业及评审方式
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和主要业绩可选择申报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之一。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
三、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25日(工作日9:00-12:00,14:30-17:30)。评审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二)受理地点: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办公室(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11楼D区)
四、申报条件
(一)按照《海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琼人才局通〔2023〕9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执行。
(二)根据《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8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经济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申报人员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学术水平、业绩成果等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
(三)取得其他系列(专业)职称已转岗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需转岗一年后转评相应层级的经济专业职称。副高级经济师转评一年后按规定申报晋升正高级经济师,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四)落实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专业技术资格、中级银行业专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副高级经济师的条件。
(五)“双肩挑”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需出具同级人事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员填写《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可从海南自贸港人才工作网站“人才服务—下载专区”下载);《个人综述材料》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政治思想、年度考核(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
(二)提交《个人综述材料》所列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著作、论文、项目计划书、科研成果和成果鉴定证明书及获奖证书、业绩材料、继续教育证明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所有材料需装袋密封加盖公章及本人签字后一次性提交。以上证书证件作为《个人综述材料》的附件,依序编好目录并装订成册。
六、材料审核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材料审核责任,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鉴定,对申报人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的材料将不予受理。经公示和核实后的材料,单位人事部门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作出意见,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月××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通过“中国知网”“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南京大学CSSCI期刊目录检索”“新华网”等权威性的网站,对申报人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实行网上查重检索验证,引用内容(除本人发表论著)不得超过30%,查重报告需加盖审核部门印章,未经检索的学术论著在评审时不予采纳。
(三)申报材料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负责受理。凡材料不全、填写不清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齐,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报人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等应在申报日已取得。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相关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用人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本次职称评审前,应当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较差、服务对象满意度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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