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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一】(必答)(15分)
中熙公司系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2008年公司有关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相关资料如下:
(1)2008年2月1日,中熙公司将应收乙公司应收账款出售给丙商业银行,取得银行存款380万元。合同约定,在丙银行不能从乙公司收到票款时,不得向中熙公司追偿。该应收账款系乙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向中熙公司购买原材料款而取得的,金额为400万元,到期日为20×8年7月1日。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中熙公司终止确认了该项金融资产。
(2)2008年5月1日,中熙公司将其一项金融资产出售给乙公司,取得出售价款180万元,同时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照当日的公允价值再将该金融资产回购,中熙公司在处理时终止确认了该项金融资产。
(3)2008年6月1日,中熙公司将其一项金融资产出售给丙公司,同时与丙公司签订了看跌期权合约,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中熙公司在处理时终止确认了该项金融资产。
(4)2008年7月1日,中熙公司将其信贷资产整体转移给戊信托机构,同时保证对戊信托公司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中熙公司在处理时终止确认了该金融资产。
要求:分析、判断中熙公司对事项(1)至(4)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分别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
【参考答案】:(1)中熙公司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的处理正确。采用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应收债权)的,应当终止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
(2) 中熙公司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的处理正确。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照当日的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 中熙公司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的处理不正确。中熙公司在将金融出售的同时与买入方签订了看跌期权合约,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并且从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来看,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所以,中熙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4)中熙公司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的处理不正确。中熙公司在将其信贷资产进行转移的同时对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这说明该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所以中熙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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